“精神暴力”致人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3-04-24 14:40:36 2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古某莹(化名)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但上司刘某柱闯入了她的生活。1999年,刘某柱和古某莹分别走出各自的家庭,2000年10月25日,历经磨难的古某莹再次披上婚纱。

蜜月过后,刘某柱说想要一个孩子。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他们不允许再生孩子。古某莹第一胎系剖腹产,又年逾30,生育会有风险。但为了这来之不易的婚姻,她不假思索就答应了。可丈夫却提出了一个更加苛刻的条件:为了刘家香火相传,必须生个男孩!

2001年7月,已有两个月身孕的古某莹因劳累流产。为了实现刘某柱生儿子的愿望,当年9月,古某莹再度怀孕。就在她怀孕5个月时,刘某柱听说超生要开除公职。已身为某物业公司总经理的刘决定打掉孩子,不打胎就离婚!刘某柱丢下这句话,摔门而出。古某莹只好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后第三天,刘某柱把一份《协议离婚书》递给了古某莹,从此再也不回家。

刘某柱还利用职务之便停了古某莹住宅的水和电,古某莹只好暂时住娘家。2002年3月13日,刘某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古某莹这才知道:在丈夫眼里,自己只是一个生育工具。古某莹试图挽留这个她深爱的男人。她请求有关领导和亲友出面做工作,又重新回到自己黑暗的家。但刘某柱当着她的面,用剪刀把窗帘划破,用斧头把衣柜劈烂,并且用很恶毒的语言侮辱她,古某莹精神彻底崩溃了。

3月31日,古某莹将一瓶剧毒敌敌畏一饮而尽,得知消息后的刘某柱却不肯去医院看她。古某莹的母亲在收拾女儿遗物时,发现了女儿的日记和遗书,上面记载着古某莹被刘某柱逼上绝路的情感经历。古某莹的父亲、母亲、7岁儿子等某名将刘某柱告上法庭。

2003年1月,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一审判决:古某莹自杀与刘某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在桂林引起了很大争议。中华女子学院法学教授李某舜认为,刘某柱虽然没有直接对古某莹的身体施暴,但他却用足以造成古某莹心理恐惧、精神痛苦的方式对古某莹进行折磨,毫无疑问已构成家庭暴力。古某莹虽非刘某柱亲手所杀,但却是因不堪忍受刘某柱的精神折磨而自杀,这与刘某柱的家庭暴力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对古某莹的死,刘某柱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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