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醉驾是否开除党籍?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
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党员醉驾处理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第一时间内通报市纪委。
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局警务指挥部,由市局在第一时间通报市纪委,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对单位的追处: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为运输企业的,所属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由辖区交通大队下发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酒驾醉驾”死亡交通事故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以涉嫌重大安全责任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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