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服务业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部门已经有数千年的发展史,但是服务贸易(tradeinservices)这一概念的提出相对于古老的货物贸易而言,则是一件并不遥远的事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进行各国国际收支统计时一直把服务贸易列入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一栏中,这种情况直到1993年才做出了调整,而中国过去一直把服务贸易称作劳务贸易.在1986年9月发起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前,服务贸易只是在发达国家的有限范围内展开,还谈不上作为国际贸易的普遍问题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据文献记载服务贸易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72年9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有关问题报告》中.1974年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目前,由于服务的界定本来就很复杂,此外不同的国家和研究人员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有不同的视角,因此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它从过境这一视角来阐述国际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
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于严格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
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与传播,专利技术贸易等.
一般人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狭义与广义
2,《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定义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由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在其境内或进入某一缔约方提供所指定的一项服务.
这里所说的指定的一项服务包括(1)生产,分配,销售,营销及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2)进入或使用国内的分配系统;(3)奠定一个商业存在,为分配,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4)遵照投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一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3,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
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签订了GAST,该协定第一条第二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的服务: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spply):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质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
2.境外消费(consmptionabroad):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指允许一国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到另一国开业,提供服务,包括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律师事务所等.)
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ralPersons):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点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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