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在浙江打工,主要是收点废品。(和我姨姨在一起)2008年6月26日因买了别人偷来的东西(市场价值4000元),由当地公安局拘留。(我们家是新疆的,当地的公安局把拘留通知到了我们家。)7月9日,转成了逮捕。(过后我们收到了逮捕通知)至今,仍被关在看守所。从被拘留起就再也没让家人见过,我姨姨去看守所去问,他们说法院还没有判下来,不能看。现在都四个月了,还没有消息,我该怎么办呀?
张蕴章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你舅舅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家属应当尽快为他聘请律师。律师通过会见和阅卷,会尽量找出对你舅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
相关法律知识:
罪体
行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四种情形:
(1)窝藏赃物。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转移赃物。这里的转移赃物,是指将赃物由一个地方移到另一个地方。
(3)收购赃物。这里的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购买赃物。
(4)代为销售赃物。这里的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为罪犯销售赃物。
客体: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客体是赃物。这里的赃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赃物。
罪责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例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处罚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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