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做放弃遗产继承的公正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文件: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本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三)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有哪些手续
民法典对放弃遗产继承权公证有哪些手续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需要准备放弃声明、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到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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