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时,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依 据 《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如 何 口 头 传 唤 违 法 嫌 疑 人 接 受 调 查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或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之一,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或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之一,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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