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核需要什么资料
1、保安服务企业设立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5、公司组织机构图
6、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协议
7、拟任法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9、出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10、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1、办公场所、训练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2、开展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施、装备清单及照片
13、提供车辆使用证明
14、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青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核的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现场勘察,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察,提出审核意见
3、签发,签发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发许可证
三、青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核办理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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