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被告地址写错了,处理方法如下:1、尽快去立案庭,一般立案后要分法官的,没有那么快送达,在送达之前给法官说下修改下内容。如果已经送达了,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去立案庭咨询工作人员处理;2、原告通过核实发现确实写错被告名称的,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审判中没有发现名称错误而判令被告承担法律后果的,还会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中原告权利实现。原告撤诉是纠正自己诉讼错误的行为,应予准许;3、对原告申请变更被告名称现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且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诉讼权利。
一、管辖权异议后能答辩吗
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也是其准备答辩的时间,因此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不应当再给予答辩期。
1、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看,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已经实现。答辩期是法律给予被告的抗辩准备期,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的诉讼突袭,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应当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意味着,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明确知道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被告准备抗辩的期间。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因此,经过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被告已有足够的时间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不需要答辩期。
2、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之后再给予被告答辩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经过一审、二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就在于拖延诉讼时间,此类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3、从诉讼制度的设计看,被告并不因为逾期提交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其答辩的实体权利。答辩期只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被告依然可以通过庭审进行充分的答辩。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经过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一概都没有要求答辩期的权利。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例如,若原告增加了请求事项或者变更了请求主要理由,则依然应当给予被告答辩期;相反,如果原告仅仅是增加或者减少了请求数额、撤销了部分诉讼请求,则不应当再给予被告答辩期。
二、法院的传票传不到被起诉人该怎么处理
如果法院的传票传不到被起诉人,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1、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缺席判决:缺席情况下,相当于自己主动放弃答辩权利,对于于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不能有效阻止。
被告不接电话,不露面,不来开庭,这属于常见现象。不过这些都没事,都不影响法律程序的开展,只是会带来程序时间的消耗以及增加原告相应的工作量。既然已经起诉到法院并立案,首先要申请财产保全。被告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直接关乎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所以,为避免被告在法院诉讼中转移财产或财产被其他法院所查封或被抵押、出租、处分等情况出现,导致将来没有财产可执行或财产执行存在障碍,所以必须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不过,因为被告未到庭,很多事实无法得到被告本人确认,所以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上,则需要原告方提供更加确实充分的证据,若证据不足,则事实认定存在较大麻烦,有可能面临败诉。
另外,若是你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则需要配合法院提供被告户籍信息以及法院公告,若公告时间到期,被告没来,法院会进行缺席审理。判决生效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既然已经立案了,那么对方接不接电话、露不露面就并不重要了,法院会通过邮寄的方式把传票送达给对方,如果无人接收那么就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到时候被告还不出庭的话那就按照缺席判决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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