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是采取自愿的形式进行的,作者不进行版权登记的,不影响法律对作者版权的保护。
《作品自愿登记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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