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四、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订立代书遗嘱需要满足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虽然是可以采取代位或者是转继承的方式来继承遗产的,但是此两种方式是法定的继承方式,故此财产所有人在订立遗嘱时,不能在遗嘱之中约定自己的遗产有已经死亡的人来继承,否则若是在遗嘱之中有这样的内容,那么此部分的财产就需要按照法定顺位继承的原则来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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