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4)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5)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6)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7)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8)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9)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10)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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