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的认定标准是:签订离婚协议中的胁迫行为,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离婚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时的离婚协议书是可以撤销的。
受到胁迫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否向法院起诉重新分割财产
魏女士半年前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男方,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一辆奥迪汽车价值60万归男方,一辆比亚迪汽车价值15万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差价,对于两人存款没有约定,事后男方拿走了所有存款。魏女士向律师讲述了这份看上去不甚公平的离婚协议的来历。原来,前夫有了情人,魏女士甚至想要离婚,面对毫无温暖的家庭和屡次出轨的丈夫,她与同事发生婚外情,不料被前夫发现,前夫以两人的开房记录和不轨视频相要挟,扬言如果魏女士不签协议,将信息公布到网上,魏女士才签订了这份离婚协议。这份离婚协议不公平,她能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吗?
律师解答:
如果魏女士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配婚内财产。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魏女士的前夫以公布魏女士出轨证据、破坏魏女士的名誉为手段,胁迫其签订不公平的离婚协议,以达到占有婚内财产的目的,符合前款法律的规定,而且魏女士是在半年前签订协议离婚,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重新分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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