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斌与刘素琴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张育斌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育斌请求刘素琴偿还24271元。而刘素琴辩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仅协商对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事项,并没有涉及共同债权债务确认的问题,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13日,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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