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流程如何?(一)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依法受理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申请文件,并按程序移交上市公司监管部门
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需要申请人补正的,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认为申请材料形式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受理部门按照程序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提交的补充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上市公司并购申请受理后,上市公司并购监管部并购监管办公室将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人员,官方回避的相关要求和审计员的工作量。并购重组审计制度是一种两人审计制度。审计人员从法律和财务角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撰写初步报告(3)特别反馈会议主要讨论初步审查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反馈意见和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集体决策确定反馈意见和其他审计意见。特别反馈会议结束后,评审人员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对反馈进行修改。审核人员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按照程序将反馈信息传递给受理部门,通知并传递给申请人。从受理申请材料到出具反馈意见的这段时间是一个沉默期,审核员不接受申请人来访等其他形式的沟通。(4)反馈意见的落实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反馈意见和答复提交受理部门。在准备答辩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申请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传真等方式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如需面对面沟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会谈,申请人及本所其他中介机构聘请的财务顾问
(五)专题审议会
专题审议会主要讨论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审议反馈的落实情况,审议会议决定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的,讨论是否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停牌。经专项审议会议讨论,认为重整计划中仍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暂不提交审议会议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6)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应当在拟召开会议的日期前公告,包括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委员名单。并购重组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应有5名委员参加,委员应独立投票。达到约定票数的,视为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审核结果公告。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认为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落实有关事项的,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七)落实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计意见。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和书面审计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于会议结束之日向申请人及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作出书面反馈,申请人应当在发行后规定的期限内向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材料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当对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会议成员。
(8)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履行批准或者不批准行政审批事项的签字批准程序后,进行复核备案并购重组许可证,应当审核签发文件,并及时完成原申请文件的封存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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