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是谁。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款。这两种犯罪都属于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是主观上的过失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有故意的形式,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罪。后者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正常管理,属于渎职罪。
2。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陆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严重的。环境监管渎职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的不负责任,主要体现在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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