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28 14:41:44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2)合同标的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时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有关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要注意原材的质量和数量。

(4)有关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5)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一、承揽合同检查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1、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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