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名词解释
时间:2023-04-23 21:23:17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继承权的丧失名词解释

继承权的丧失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五种理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否以谋夺财产为目的,不论是否几岁,也不论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注销被继承人所立合法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结果都是不发生继承遗产的结果,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法。

(一)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法。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圠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瘠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张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瘠桑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法。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茠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诚心的放弃表示即可,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法。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包括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它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在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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