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仍然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新旧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新准则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的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还值得怀疑,这对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新准则对于公允价值作出具体的确定原则,但是,这个变化还是随之带来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新准则对于财务困难的界定不够具体。财务困难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那么,如何有操作性的界定企业是否处于财务困难期间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
完善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确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标准。公允的计量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使用这个合理计量方式的阻碍,只要解决这些人为问题,建立好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把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减到最低,我们是应该使用公允价值来计量价值的。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能够为会计给出确定信息的标准规定。
引用现值。新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本文建议引入现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明确财务困难的界限。首先,财务困难发生必然伴随着大额亏损,一般相当于股本资本的一半以上;其次,现金流量也随之减少,各个债务人的催款使得企业的现金流转发生严重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于是,财务困难就这样产生了,企业必须或者不得不寻求外部帮助,或借入新的资金,当然,以现在这样的情况再借资金是很困难的了,那么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债权人的让步就是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就符合新的债务重组定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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