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落户。双方非农业户口,投靠人无公职,只要登记结婚,即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投靠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书、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女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丈夫(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25周岁,结婚满5年;男方农业户口到哈市投靠妻子(非农业户口)落户,落户人需年满45周岁,可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投妻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2、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1998年1月1日以后,无公职人员在哈市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除外);购买2处商品住房,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3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购买30万元以上二手商业用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15万元以上;购买商业用房首付款30万元以上;继承、低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商品住房、30万元的商业用房,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产权证、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现金收讫章、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农业户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
4、对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选出的“十佳”先进人物中的外埠人员,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5、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6、对在哈市居住十年以上,外地无承包土地人员,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有稳定经济收入,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从业证明,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7、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被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和稳定经济收入(农村有承包土地的除外),可凭相关证明、证件办理落户(须携带落户申请,户口迁移证,住房产权证,从业证明,下放证明,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农业人口需出具乡级土地管理部门无承包土地或收回土地证明,到在哈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分局核实,由市局复查审批落户)。
审批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引进人才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其它情况落户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投资、购房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
依据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公(治)〔94〕327号文件规定。准迁证收工本费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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