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它是一个实收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者合伙企业,抽逃资金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特征: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其实受公司章程的约束,这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图
这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为股东的,为股东资格证明
4.取得出资证明公司成立后由董事长签发。该证明为物权凭证
5.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权,被记载人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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