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5:45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三章管理工作程序

第四章权利与职责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

漳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漳州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筛选,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组织协调开展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梯次衔接,在建和前期并重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展程度,分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预备项目、重点建设前期工作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条件:项目已立项、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当年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以及在建项目。

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条件:项目已立项,经过努力当年可望开工的。

重点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的条件:项目建议书或规划已经编制。

重点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总投资要在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要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管理工作程序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十月向市重点办、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重点办、市计划委员会收到申请,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市委、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设项目由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公布。

第七条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应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权利与职责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项目法人的组织动工、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项目法人依法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工程中标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市重点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政府扶持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计划委员会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料,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浪费严重或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许借故滞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资金,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重点办、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要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治安责任制,项目所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挂钩负责。对扰乱建设、生产和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重点项目建设,并把重点工程建设内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协调、调度、现场办公会等制度,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顺利进行。要努力为重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计划执行、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与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新闻单位要主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宣传报道,提高人们的认识和全社会参与、支持重点建设的积极性。对在重点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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