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上的共同遗嘱。
形式上的共同遗嘱的效力因情况不同而处理不同。
(1)当出现两个以上的遗嘱人针对自己合法财产(遗嘱人各自拥有全部所有权或按份共有的财产)指定同一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时,如果一个当事人已经死亡,则应当认定该共同遗嘱已经部分生效,另一部分遗嘱则因为期限尚未来临而没有生效。因为这种共同遗嘱从本质上看就是两个不同的遗嘱。遗嘱人是不同的,处置的财产是独立的,是可以独立行使权利的对象。只不过这两个遗嘱因为遗嘱人都愿意在百年以后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同一个人而在同一介质上表述而已。且立遗嘱本身就是针对自己财产作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大多数遗嘱并没有明确写明生效的期限,但结合客观实际以及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遗嘱生效的期限就是当事人死亡。只有该期限来临了,当事人所作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生效。现在一个遗嘱人死亡了,该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因为期限来临而生效了。另一遗嘱人因尚健在,他所作的意思表示因期限未来临而处于效力待定阶段。
(2)当出现遗嘱人在共同遗嘱中互相指定对方当事人为遗产继承人,而一个遗嘱人已经死亡,别的遗嘱人尚健在时,应当确认共同遗嘱中,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尚健在的遗嘱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经失效。
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
所谓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在同一介质上对遗嘱人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处置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共同遗嘱,如果出现一个遗嘱人死亡,另一遗嘱人尚健在的情形,应当确认该共同遗嘱尚未生效。
全文6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