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
2、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必要条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副本应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需要注意的是,经采购人同意,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协商签订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采购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采购的价款;定金的数额;验收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家电产品采购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在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钱款和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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