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婚姻无效的程序如下:
1、夫妻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婚姻申请无效案件后;
3、经审查确实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许可;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法院查审;
5、经审查确实婚姻无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分别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作出判决。
申请婚姻无效的适用情形和救济途径
申请婚姻无效的适用情形: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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