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容易与抢劫、绑架等行为发生混淆,在以前的文章中,范律师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债务种类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为了索取的债务,不仅可以是合法债务,而且可以是非法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债务。
(一)合法债务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不能主张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为讨还债务,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从而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情形是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债务
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为了索取的债务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了索取赌债、嫖资或者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要确定行为人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三)索债数额超过实际债务数额
这种情形的前提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债务或者非法债务,如果确实不存在债务关系,行为人假借索取债务的名义采取拘禁等手段索取债务,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或者抢劫罪。
在此种情形下,要注意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被告人基于对债务数额、范围、利息等存在错误认识,超出实际债务数额以拘禁方式索取债务,依然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果被告人明确知道债务数额,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超出债务数额的“债务”,则构成绑架、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
(四)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
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务数额等情况,现有的证据不能明确证实,但被告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以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等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索取债务的主观目的,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等目的,因此,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并在主观上确定被告人的索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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