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市内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备注: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备注: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社保缴交凭证(近三个月);
4.当事人户口登记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二:莆田市内户口迁移的设定依据
(一)《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零三条: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2)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3)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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