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16:54:34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3)财综字第122号

【发布日期】1993-09-22

【生效日期】1993-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根据中发(1993)6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维护和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两项基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两项基金”是国家用于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事业的专项基金,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和待业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物质保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挪作它用。“两项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对于挤占挪用“两项基金”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必须予以纠正。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对“两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和清理。凡采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开办经济实体、参与房地产交易等方式投放的基金,及以其它名目挤占的基金,要限期收回。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2、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存入财政专户的“两项基金”,要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按规定支付利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和待业保险管理部门管理费提取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核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认真审核管理费的开支范围、项目和标准。既要根据需要,保证事业发展的正常支出,又要限制和纠正各类不合理的开支。各中央直属系统行业统筹部门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4、进一步加强“两项基金”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和(1993)110号令的规定,认真审核、及时汇总社会保险和待业保险管理部门编制的“两项基金”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做好列收列支工作。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5、各地方和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请于今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结束时,将本地区和部门开展对“两项基金”检查和清理的结果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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