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22 21:00:54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具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二、保管合同是否属于双务合同

有偿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无偿保管的,不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仓储合同如何确定生效时间

仓储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仓储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又称非物合同,即双方同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而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者叫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不必要的合同,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就会成立,不需要以仓储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求;这意味着双方同意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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