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时间:2023-07-22 01:50:38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向法院起诉追债应在诉讼时效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起诉状及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的身份材料。

特殊情况下需要提供的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发生工伤后,应当第一时间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具体情况下涉及到有关赔偿的标准,是基于工伤鉴定等级标准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提交自己的医疗记录和有关材料来进行认定,可以对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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