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伤残抚恤金。
残疾人户口登记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在香港异地(非户籍)居住或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定居的残疾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出残疾军人住所(或原户口)。本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委托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费用由本人承担。根据《军人、伤残军人、退伍军人、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因病死亡军人家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优待领取抚恤金。
抚恤对象包括:三个赡养人(指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士兵家属、因病牺牲的士兵家属),“三个红军”(指从农村退休的红军老兵、西路红军老兵,以及红军离休人员、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国家机关残疾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现役军人家属等(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含烈士)),以及其他依靠士兵生活的亲属、未满18周岁的弟妹、自幼受其赡养,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必须依靠士兵生活的士兵。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参军,经批准退伍的军人)和患病返乡的退伍军人(指在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退伍条件的军人)伤残等级和有军队医院证明和退伍)。参战士兵、核试验士兵和退伍军人是优待对象。优抚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伤残军人“三家”(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因病牺牲军人家属),三名红军人员(农村红军老兵、农村西路军红军老兵、红军散兵)、农村老兵、带病返乡老兵。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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