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给自己分红。
利润分配请求权成立须同时满足有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合法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公司拒绝执行决议的理由不成立三个条件。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质要件,一般采用资产负债判断标准,但错误计入利润的部分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已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形式要件。公司拒绝执行决议的理由仅在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记载错误、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和公司章程存在特别规定时成立。
律师补充: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请求分配利润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利润分配】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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