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6-06 09:21:54 2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支付令的适用范围

支付令的适用范围: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给付金钱类的案件,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具有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法院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可以请求法院申请支付令。特别是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等典型给付金钱类的案件,以及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类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二、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如下:

1.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191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三、申请支付令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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