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也算家暴证据,但是还需要提交其他的证据辅证才可以。
以下是给到的家暴收集证据建议: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一、如何认定离婚时的家暴
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暴行为: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拍受伤部位的同时,要拍脸,以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历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报警,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因为110报警会有报警记录留存,而打派出所电话往往没有报警记录;
2、要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事后应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察给双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伤情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积极寻求亲友帮助,知情人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暴力发生时尽量逃往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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