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与异性租房同居致离婚过错方要给赔偿金
时间:2023-06-10 14:24:15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名男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其妻以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为由,要求给付其赔偿金2万元。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男方给付女方赔偿金2万元。

原告方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崔某结婚多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家里的钱均由崔某支配。到了2001年,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已无共同语言。而且,崔某染上了打牌恶习,经常夜不归宿,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正常生活。尤其他身患疾病之后,崔某对他漠不关心,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无奈之下,他只得搬到别处暂住。

在此期间,崔某采取伪造他的手印和签字的手段,欺骗房管部门,将夫妻共有的一套独单变卖。崔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提起诉讼,要求与崔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由他承租夫妻共有房屋,依法分割全家购买的底商,同时判令崔某将出卖的独单房屋返还给他。

而崔某却持另一说法。她表示,同意与方先生离婚,但不同意他的财产分割意见。因为涉案独单住房系儿子出资购买,当时因担心儿子与其未婚妻就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故在征得方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写在她的名下。房屋出售后,房款在儿子处。

崔某表示,由于方先生从2004年在外租房居住,而她没有其他住房,同时儿子尚未结婚,与她共同居住在现住房内,故该房应由她租住。其次,方先生要求分割底商,但该房是儿子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并非家庭共有财产。另外,她有证据证明方先生与异性在暂住处居住,根据该情节应视他存在过错,故要求方先生赔偿其2万元。

在对涉案事实进行调查之后,合议庭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多年,且分居近三年,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许。

双方承租的住房一直由被告及其儿子居住,原告租房居住已近三年。考虑双方实际居住情况,该房屋由被告承租为宜,原告自行解决住房,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房屋补偿费。由于被告名下原有住房已置换,现标的物已不存在,故被告应按照售房款16.5万元的50%返还原告售房款。原告主张底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该房屋产权人系双方婚生子等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存款所购买的证据,故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有过错,要求其给付2万元赔偿金。被告为此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及属地居委会的证据,证实原告与婚外异性女子同居,且原告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因此可以证明原告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原告应给付被告赔偿金。

根据以上理由,法庭除对赔偿金进行判决之外,同时判令女方给付男方房屋补偿费15.8万元和已出售房屋房款的50%,即人民币8.2万余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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