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强奸同通奸的认定有什么区别
强奸同通奸的认定的区别如下: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二、法律上对强奸的理解是怎样的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迫妇女与其进行性交,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强奸的对象须是所有妇女,不限年龄。当然女性也是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主体,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强奸另一名妇女,则该女子和男子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2、采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胁性,对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强奸的妇女无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采取了近乎温和的手段(迷晕、下药等),使得妇女意识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状态。
3、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两情相悦的性交行为不算作强奸,妇女对自己的贞操权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对妓女或者失足妇女持有意见,强行与她们发生关系,不理会她们的意志,觉得她们就是卖的,不顾意愿与她们发生关系,这是一种对她们的不尊重,也是一种强奸行为。
4、强奸主体须是年满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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