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10亩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行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四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百分制量化考核制度。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标准要求,对开发企业下列行为进行年检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开发业绩(40分)。
是否完成规定的年开发面积。三级和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年开发面积不得低于15000平方米;四级和四级以下开发资质年开发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
(二)市场行为(46分)。
1、办公地点(4分):有无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现代化情况。
2、项目建设(4分):是否办理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土地、规划、建筑施工三证是否齐全。
3、商品房预售(4分):预售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有无超面积预售行为。
4、广告宣传(4分):有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5、商品房销售(8分):是否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无未按买卖合同约定随意改变房屋面积、价格;是否使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兑现承诺。
6、投诉和投诉处理(4分):有无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是否作出妥善处理。
7、资质管理(6分):有无出借资质证书、挂靠开发行为。
8、物业管理(8分):开发项目是否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是否达到规定标准;预售商品房时是否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9、有无其他违规行为(4分):有无未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有无拖欠工程款现象。
(三)行业管理(14分)。
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是否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行业会议;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开发统计报表。
年检考核分值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年检考核分值80分以上的为良好;年检考核分值60分以上的为合格;年检考核分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考核清出制度。对当年年检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作降级处理;对连续两年年检考核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坚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后,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作为项目建设依据。
新区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必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属旧城改造的项目,建设规模必须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
第七条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审批其新开工项目。
第八条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监管和定期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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