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者有关线索。人民法院必须审查所提供的材料或者线索,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2、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金额转移给申请人;
3、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金额向申请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已经由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所欠的金额债务不再履行,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张这部分债权;
4、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后,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强制执行完成后,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有关情况,并通知被执行人不需要向申请人履行强制执行金额的债务,也不应向第三人主张强制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拖欠工程款的危害有哪些
1、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2、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3、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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