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处罚
1、犯此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以下情况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强奸幼女的情节不好的情况下
(2)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多的情况下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况下
(4)2人以上轮奸的情况下
(5)受害者受了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强奸的处罚: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实施强奸罪是共同犯罪,应根据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分别作为教唆犯或从犯,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进行论处。强奸幼女的定罪:行为者知道是未满14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应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行为者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未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严重结果,情节显着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强奸妇女(注意:这里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自杀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奸事件审理的说明》)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应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强奸未满14岁的幼女。强奸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强奸妇女和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强奸的目的,都必须立案追究。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恐吓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例如,威胁加害报复、暴露隐私,威胁加害亲属等,利用迷信进行威胁,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和孤立的环境条件,强制,迫害等,让女性忍受屈辱,无法抵抗。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不能全部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者利用职权诱惑女性,女性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不一定是强奸罪。一直利用职权强奸妇女的人很多,情节不好的话,可以以流氓罪作出判决。其他手段是指罪犯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手段,使受害者无法抵抗。例如,利用女性患重病、睡眠机会、强奸的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疗等方法强奸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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