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务转让时所拥有的抗辩权包括三种:1)在债务转让前就已经存在的债务抗辩权;2)债务人转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3)债务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转让和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可以在债务转让时对抗原债权人及新债权人。
债务人在债务转让时所拥有的抗辩权包括:
1.在债务转让前就已经存在的债务抗辩权。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能够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对抗新债权人。转让时设定的抗辩包括此时能够对抗原债权人的所有抗辩;
2、债务人转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的基本行为转让与合同无效的,可以随时援助抗辩;
3、债务人转让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债务人在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在转让和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享有一定的抗辩权。
债务人抗辩权类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维度的划分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在债务产生后,对债权人的诉讼主张所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权利。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的不同维度,可以将债务人的抗辩权分为三类:
1. 协议抗辩权: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债务产生时已经达成了协议,规定了债务人不需履行的权利。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债务人不需偿还债务的情况。
2. 免责抗辩权:指债务人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如债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因此可以免除某些债务的履行责任。
3. 诉讼抗辩权:指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保障债务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具体运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避免滥用。
债务人在债务转让时所拥有的抗辩权包括协议抗辩权、免责抗辩权和诉讼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可以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的不同维度下进行分类。协议抗辩权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债务产生时已经达成了协议,规定了债务人不需履行的权利。免责抗辩权指债务人因某些特定的原因,如债权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因此可以免除某些债务的履行责任。诉讼抗辩权指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时,可以拒绝履行债务,或者要求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其诉讼主张。在具体运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避免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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