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就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简化,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要符合:案件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告人对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者精神病人;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严重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的情况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四)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二百一十四条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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