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别人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市民王女士惹上了麻烦,她不得不承担保证责任,替人归还全部的借款。
2013年年底,张某向其生意伙伴王老板先后借了15万元应急。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无奈之下,今年年初,王老板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张某及其妹妹王女士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庭审中,陈女辩称,钱都是哥哥借的与她无关,借条上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当时是在哥哥失联的情况下,王老板让她签的字。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在借款到期的情况下,王女士自愿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其对欠款的认可,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老板的仲裁请求。对此,仲裁庭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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