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则需在法定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方式下进行转让。在转让时,股东需满足一定条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应在30日内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对外转让时,价格应保持一致。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需协商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各自持股比例购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1.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相互转让。
2、股东想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满足几个条件:
其一、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转让股权的事宜。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日内答复并购买股权,若不同意转让,在30日内既不答复又不够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其二、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内外转让的价格应该一致。若其他股东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公司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三、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购买转让的股权,则需要各自协商购买比例,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则按各自持股比例购买转让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 东 转 让 股 权 需 满 足 的 条 件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向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求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3、有明确的被告;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认为不合理的;(3)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股东退股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退股申请,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确认其退股;2、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退股登记,将注销的股权收回并注销公司名册;(4)公司应当注销其股票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相互转让,股东想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转让股权的事宜,其他股东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想要购买转让的股权需要各自协商购买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是向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求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权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章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认为不合理的,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退股需要满足的条件有: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退股申请,或者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确认其退股,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应当依法办理退股登记,将注销的股权收回并注销公司名册,公司应当注销其股票账户。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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