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的侦查手段,是针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它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特殊情况下不经过传唤也可直接拘传。前者不属于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传唤是通知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拘传和传唤虽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拘传是直接强制犯罪嫌疑人到达特定地点接受讯问;传唤则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其强制性没有拘传直接,因此,传唤不是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时,应口头向被拘传人说明拘传的理由,并出示拘传证,拘传证应载明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拘传的理由、押送处所、签发日期,并由签发人签名或盖章。遇有抗拒拘传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可以依法使用规定的械具,如手铐等,强迫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械具。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刑诉法关于拘传地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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