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属于: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名义私分罚没财产;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名义私分罚没财产,数额较大;
4、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罚没财物,仍然实行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私分罚没财物罪构成要件
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即海关、工商管理机关、税务机夫、卫生检查机关、商检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但本罪处罚的则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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