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赌博是否犯法
时间:2023-08-18 20:50:13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网络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处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录像、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赌场开设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向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类。实施定金规定的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的。(2)赌资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向他人提供赌博,违法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聘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利益为目的,集体赌博、开设赌场、赌博为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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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是违法的,是会被处罚的。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不会追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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