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2.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21-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设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
第四条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第五条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它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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