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生产、仓储、经营及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均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之大事,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经营销售药品,应当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销售的行政许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非法销售兴奋剂被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已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8100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取得药品的进货渠道,疏通了南方某制药公司的关系。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间,王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5次非法销售南方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兴奋剂)给通过QQ认识的孙某某(已另案处理),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457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为8100元。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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