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因无因管理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告知管理事实和情况,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债务,而管理人负有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用和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属于法定债务,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必须由法律具体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
如果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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