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撤销
可以。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所谓改正,其含义就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话,要及时撤销更改。而例如罚款等决定作出并执行的话,经过更改,也就意味着行政处罚的撤销,应当将罚款退还给当事人。
二、已经行政处罚是否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同时对行为人施加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的。因此,已经行政处罚的,如果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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