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核发条件有哪些
取得导游资格证。
二、宜春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核发受理依据
《导游管理办法》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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